问题 | 借车出事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机动车所有人基于利益关系和信赖关系出租或者出借他人使用的,按照机动车经营控制和经营利益所有权的原则,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将机动车转让给他人的,车辆的承租人和借用人已经成为承租人和借用人机动车所有人的运营控制和运营效益。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和借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仍出租、出借机动车的,或者明知承租人、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技能的,仍出租、出借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基于信托关系,出租人、承租人、贷款人、借款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赔,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如果借款人无证驾驶,在事故中死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贷款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借贷者无证驾驶,而借贷者明知是借车的,他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原则上,借款人应自行承担风险。但是,贷款人知道借款人无证驾驶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刘某把私家车借给了一个没有驾照的人,出了事故。因此,刘某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桥口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去年11月6日,胡某借刘某的长安小客车开车,后因失控跑到路边,将行人李某打伤。事故的结果是胡某负全责。李某花了近2万元医药费,但胡某只补偿了5000元。李某将胡某、刘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胡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主刘某未对车辆进行管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2。借车人有驾照,借车时有明确约定。借款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今年4月4日,清明节恰逢周末。郝琳和王荣把车借给朋友王志开。他们一起回了王荣在双流的老家。晚上8点半,王志开车去高新区创业路1号时,撞伤了退休女教师邓×珍。邓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6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确认司机王志和邓震负有同等责任。10月中旬,法院认定王志在开车过程中有过错,遂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0.2万余元。对于郝林夫妇,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在借车过程中有过错或受益,故郝林夫妇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贷款人未丧失对出借机动车的控制管理权的,贷款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贷款人实际丧失对出借机动车的控制管理权或者此时无法行使对出借机动车的控制管理权的,贷款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属于客观归责。机动车长期无偿借给借款人的,贷款人确已丧失对机动车运行的控制,不能取得运行利益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司机是车主的一个分支,车主可以通过司机对车辆进行控制、管理和受益。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5。如果贷款人基于出借车辆从借款人处获得利益,贷款人一般应按照营业利润分配基础承担赔偿责任。 6。机动车所有人指使驾驶人免费为其朋友载货的,经济利益属于其朋友所有的事故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谁是责任主体在理论界也存在争议。根据一般理论,以运营控制权和运营利益为评价标准,将有两种责任主体,即车主和接受服务的经营者,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有待研究。笔者认为,为了减少社会危害程度和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公平和司法公正的原则,将两个责任主体并列为赔偿主体是可行的。对于与机动车所有人、承租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事故主体为擅自驾驶。如果甲方将出租车出租给乙方,有一天丙方认为自己与甲、乙双方关系良好,未经双方同意擅自离开出租车,导致途中发生事故。在本案中,笔者个人认为,根据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控制以及标的物所有人应当承担的良好管理义务的标准,甲、乙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这种处理仍然是基于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因素。 在实践中,根据租赁、借款关系的复杂情况,应当从是否有偿使用、是否长期使用、是否继续使用等方面综合判断赔偿责任主体是否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因素,以及控制和受益于车辆管理的权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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