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儿童权益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1、 刑事责任 虐待儿童情节恶劣的,以虐待罪论处。因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子女,情节恶劣的,以遗弃罪论处。溺水被判为故意杀人罪。 明知校舍有危险,但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将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对教唆儿童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引诱、教唆、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儿童,依法从重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通过恶意串通、欺诈、胁迫、非法包庇等方式,剥夺儿童的遗产份额,阻止儿童获得奖励、礼物和奖励,是无效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的商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合儿童活动的场所,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歌舞娱乐场所、不适合儿童活动的互联网服务场所允许儿童进入的,或者在显著位置没有禁止儿童进入的标志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向儿童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儿童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生产、销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谋杀等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的,对儿童进行恐怖、赌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的儿童食品、药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向儿童出售烟酒的,或者不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儿童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儿童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保护儿童职责,或者在接受、扶养儿童过程中虐待、歧视儿童、谋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胁迫、哄骗、利用儿童乞讨或者组织儿童从事危害儿童身心健康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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