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收手机是犯罪吗 |
释义 |
1、 学校无权没收、暂扣学生财物 没收、暂扣学生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围,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显然无权。根据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有三种:1。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手机等个人物品拥有合法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任意剥夺。对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产、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利的,可以依法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申诉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理由、审查和处理申诉的制度。具体来说,学生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举报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诉讼是另一种救济方式。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返还财产。因没收、扣押造成学生财产灭失或者损坏的,可以向学校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侵害,他们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寻求法律救济。一方面,校方没收或暂扣学生财物的初衷是出于管理需要,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确实会对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正如一些老师所说:“上课时一通电话,整个班级都会受到影响;当老师在讲台上上课时,发现学生在下面发短信,说不说,他的教学情绪就会受到破坏。”另一方面,作为学生的个人财产,手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手机作为一种现代通讯工具,正逐渐成为家长和孩子保持联系的重要工具。因此,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应尽量避免使用粗放的管理方法,应严格依法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产权之间的矛盾。比如,在禁止学生使用手机的问题上,学校完全可以采取把手机还给家长的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没收或暂时扣留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的规定,手机是您的合法动产,您拥有该货物的所有权,任何个人或者机关(执法机关除外)无权占有或者扣押该财产。《物权法》第335条:您有权向将您的合法财产交付他人的个人或机关(执法机关除外)追缴并返还财产。教师应该采取有效的方法引导学生正确使用手机,而不是与法律作斗争。物权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人财产,学校无权没收。学校虽然是公办学校,但只能是学校,永远不能成为执法单位。有的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这与法律相抵触,是一个违法的规定。应该照常废除。《教师法》无权没收、扣押学生财产。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教育法》都规定,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物权法上的权利属于法定权利。也就是说,这样一来,教师不仅违反了《物权法》,而且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此外,《物权法》还规定,财产在其中灭失的,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如手机价格下跌、手机电池长期不充电造成的损坏等。 以上是鲁巴网. 综上所述,没收学生手机实际上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甚至对有权监督学生的老师来说也是如此。教师应合理引导学生使用手机,以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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