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可以民告官 |
释义 | 哪些情况可以民告官?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的。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民告官案例一:退回A股发行企业不服**凯立告赢证监会 2000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退回**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函》,该函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凯立公司不服该函的认定结论及退回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于2000年8月16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有关错误认定,并判令恢复审查程序。 2000年12月18日市一中院判决:确认中国证监会退回**凯立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中国证监会恢复对原告**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判决后,证监会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股票发行、申请、核准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证监会是行使国家证券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负有核准的职责和权力,但其行使该职责和权力时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并适用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或者不予核准决定并予以说明的行为。该核准程序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此案中,证监会作出的上述行为并未按上述法定程序进行,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该案对推动证监会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如果有民告官问题需要解答,建议你可以在线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这里有需要专业人士,一对一与你沟通解答你的各种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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