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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款争议八大难题
释义

工程款纠纷的八大难题:1。在工程款拖欠严重的背景下,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作为最低水平。一个项目先后签订的几个合同,即黑白合同的计价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算拖欠工程款及利息;4;
    

4。拖欠工程款可以顺延工期,可以顺延什么,顺延应具备什么条件。
    

5。预付款是否违法,如何准确认定,如何处理。
    

6。业主延迟确认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7。如何把握成本评估,评估结论是否自然可以作为判断依据;如果审计报告与结算协议有冲突,应以什么为标准。如何处理,一是对农民工工资实行特殊保护,实行连带责任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拖欠工程款衍生出来的一大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农民工工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工程分包或非标准分包,往往更为复杂。在立法层面,农民工工资的合同载体是劳动合同,即使在现行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下,也没有涉及到法律法规。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对农民工工资作了专门的保护性规定:“非法转包、转包被确认无效的,实际施工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充分、切实履行合同,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施工单位以分包商、分包商、发包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找到依据。根据该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恤费、医疗费;(二)追索劳动报酬;(三)急需先予执行。”我认为,司法解释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法律依据。此外,对于实践中与农民工工资直接相关的劳动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总承包方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性质,分包商和具有合法劳务作业资格的劳务作业承包人是分包合同,如果请求无效,不予支持。”本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至于劳动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区别,主要取决于这两种合同的标的。劳动合同只涉及劳务成本,不涉及分包工程;分包合同不仅涉及劳务,而且主要是指分包工程。从技术角度看,劳动合同只计算劳动报酬,所有劳动合同都计算;而分包合同计算的是分包工程的价格,是承包劳务和材料的形式。目前,司法实践中另一个突出矛盾是,一个项目中标前后双方签订两份以上合同,而多份合同的计价方式不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往往实际履行合同而未中标。在此类案件中,许多法官不知所措,意见不一。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作出统一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合同,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司法解释只是对黑白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依据作了统一规定,为司法实践中黑白合同的主要矛盾提供了最为有用的药方,也为解决工程款结算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切实解决此类疑难案件。

对于黑白合同的不同表现和评价标准,笔者认为黑白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黑白合同是否通过依法应当等待的项目投标来判断;二是,是否通过地方政府对项目合同的备案或审查来判断黑白合同;三是是否通过对项目合同的备案或审查来判断黑白合同;三是不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进行了判断看他们是否真的被执行了。针对上述三种不同情况,由于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准确认定其效力,一是合同实行招标而不实行招标的,出现黑白合同,应当实行招标。二是按照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先后签订了两个合同,一个备案,一个不备案。以备案合同为准。三是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不属于有具体要求的合同。则以两份合同的实际履行为准。这是判断黑白合同效力的标准。
    

第三条答复:拖欠工程款的应计利息按不同情况计算。

拖欠工程款案件审理中的另一个具体问题是如何计算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由于承包人绩效管理和数据积累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确定拖欠工程款何时开始,利息计算的开始时间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题。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合同中未约定拖欠工程款利息的,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从第二天开始计算。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难以确定的,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计算利息。工程款结算时间难以确定的,从工程交付后次日起计算。”同时,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合同对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预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按工程款处理。”司法解释对工程款拖欠利息计算的五种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有两种司法解释,能够适应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
    

对策四:拖欠工程款可以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提前书面催交。

催交工程款案件存在一个复杂的问题:承包人提起拖欠工程款诉讼时,发包人往往以工期超期为由提起反诉,并往往提出上亿、上千万元的逾期赔偿金,其目的是: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则,承包商的反诉抗辩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合同法有三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承包人在隐蔽工程前,应当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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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