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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质型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一、人质型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以及在2000年7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人质型”非法拘禁罪作出规定。“人质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某种目的,非法将被害人扣押作为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并胁迫被害人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其要求的一种犯罪。
    “人质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是出于解决某种民事纠纷,常见的有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其所谓的“人质”,应为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或其亲友,“人质”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大都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往来,非法拘禁“人质”是为了解决双方既存的民事纠纷。而绑架罪中的“人质”,则大都和犯罪嫌疑人没有什么往来,甚至不认识,毫无利害关系。而绑架罪的主观目的除了传统的勒索财物外,还包括为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要求司法机关释放在押罪犯等几方面。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非法拘禁罪,法定刑也比非法拘禁罪要重得多。因此在处理这种容易混淆的案件时,一定要相当谨慎地分析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告人向被害人及其亲友提出的要求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恶劣程度。
    二、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有关人质型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事实的调查取证情况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确定,特别是涉及到造成了当事人严重的伤害的,还需要根据其它的法律来进行数罪并发来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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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2:4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