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孩子是未成年人,家长在平时要看管好小孩,尽到监护的义务。现实生活中,有些家长不负责,没有对孩子监护,这样的话,其它人可以要求变更。那么,变更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民法通则有具体规定,对于不符合监护资格的,法院可以进行变更,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变更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是权利还是义务? 监护义务说。此种观点认为监护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就事理之性质而言,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有的学者认为,监护人的职责就是监护人的各种义务与责任。这些义务与责任归结起来就是监护人对上负有基于保障社会安定的需要而承担的义务,对下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而承担义务,因此,监护的性质归根结底只能落到义务上。还有的学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对于监护人义务的规定必然多于权利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甚至只有义务的规定而无实质性的权利规定。所以,监护应当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 监护的内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和财产,而不是对人的支配的权利。中国民法设立监护制度纯粹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人以谋取自身利益,所以,监护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公职。 综上所述,监护包括法定监护、委托监护及指定监护等。根据变更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孩子的其它亲属人为父母不具备监护资格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法院会对情况进行调查,根据掌握的事实作出裁决。孩子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都可以成为指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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