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商务欺诈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电子商务最初见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虽然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但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数据信息进行的商业活动,而数据信息是指由电子的、光学的或其他类似方式所产生、传输并存储的信息。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商业交易电子化的行为。 ![]()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一个巨大的经济产业,其涵盖的巨大经济利益自然也吸引了大量犯罪力量的侵入。同时,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最大特征就是虚拟性,这也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必然结果。传统商务双方在现实世界面对面的交易,变成了网络交易,一切都是虚拟的,这就为整个交易增加了不确定性,因而是犯罪发生的一个新领域。于是,欺诈行为在仅仅凭借一定的电子签名、电子身份证等电子数据来进行身份识别,却素未谋面的交易双方之间变得更加容易实现,特别是网络黑客技术的出现,为电子商务欺诈行为的实现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虽然,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但现实中的欺诈行为却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实际上是被强化了。 关于电子商务欺诈概念的观点众多,其中主要有以下两种: 其一,将电子商务诈骗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即电子商务诈骗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编程、解码、电子窃听等技术或工具,针对电子信息系统在数据产生、存储、传输、管理、安全运用上的技术疏漏及网络信息监管上的空当,通过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实施的危害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和交易正常秩序,骗取数额较大财物,触犯刑事法规,具有刑事法律上可罚性的行为。 其二,将电子商务诈骗作为一类犯罪行为,即电子商务欺诈泛指发生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各种类型的欺诈犯罪行为,包括在该领域的各种金融欺诈犯罪和电子合同欺诈犯罪等 本文认为,电子商务欺诈只是电子商务犯罪中的一种常见犯罪现象,其中包含了众多犯罪类型,如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而其本身并不构成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而且,电子商务欺诈概念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对电子商务诈骗犯罪行为的刑法定位,这部分将在下文阐述。所以,本文采纳的是第二种电子商务欺诈概念,即将电子商务欺诈作为犯罪行为而非犯罪类型进行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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