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难救助合同的主体是谁 |
释义 | 海难救助合同的主体是谁呢?下面法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海难救助合同介绍 1、救助合同的种类 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这种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活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应按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不再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海难救助中通常采用标准格式的救助合同。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助合同格式是“劳氏救助合同格式”。 2、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通常由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订。海商法第175条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这一条规定了两个法定代表权,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以及船长和船东有权就船载财产代表财产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 3、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 二、海难救助合同的主体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海难救助合同的主体是指谁的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合同。船舶,是指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或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海商法》[1] 第175条第1款规定:“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海难救助合同可以是在开始救助之前。也可以是在救助过程中或救助结束后的适当时间订立;在形式上,救助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可以通过口头订立,也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默示的行为来承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实务中海上救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也可以采用国际上现有的标准救助合同格式。 《海商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海难救助通常情况紧急特殊,因此船长享有订立救助合同的法定代理权。当然,船长也有义务谨慎行事,为遇难船舶选择适当的救助人,订立有利于被救助人的救助合同。这里,遇难船舶的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 另一方面,由于船长负有救助遇难船舶和人员的法定义务,从而救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救助船舶的所有人与救助方订立救助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海难救助合同的主体是谁的相关内容。海难救助合同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合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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