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
释义 | 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开庭10日前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开庭5日前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 3、开庭3日前 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在开庭以前召开庭前会议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庭前会议 1、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庭前会议针对的问题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管辖异议; 回避; 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3、庭前会议的程序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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