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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释义
    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开庭10日前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开庭5日前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
    3、开庭3日前
    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在开庭以前召开庭前会议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庭前会议
    1、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庭前会议针对的问题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管辖异议;
    回避;
    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3、庭前会议的程序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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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