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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求交付货物”的权利能否转让给他人?
释义
    典型案例:
    蓝某打算年底结婚,于是向北京某大商场定购了一台壁挂式彩电,并且交付了全部价款,就等着年底结婚时商场送货上门了。但后来很不幸运,女朋友和他解除婚约了。于是,蓝某觉得买电视也没什么意义了。正巧,同事风某想买台彩电。于是,两人就约定好,让商场直接将电视送给风某,由风某支付给蓝某以支付的电视价款就行了。但蓝某将此事告诉商场时,商场却以合同已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为由,不予同意。蓝某非常疑惑,难道自己真的就一点儿权利没有吗?
    律师说法: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转让“合同权利”的问题,蓝某与商场之间存在彩电买卖合同,并且蓝某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支付了全部的价款。而商场此时对蓝某却负有交付电视机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双方的合同关系状态是:蓝某对商场单方享有债权,商场对蓝某单方负有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蓝某能否把自己对商场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呢?
    现在,法律是允许合同的一方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的。因为,合同权利也是一种财产利益,从本质上说,“合同权利”与“物的权利”在本质上并无实质区别。既然,“物的权利”可以转让,“合同权利”当然也可以转让。在本案中,蓝某可以将他“要求商场交付电视机的权利“转让给风某。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蓝某和风某的转让并不会损害商场的利益,所以也无需征得商场的同意,只要通知到商场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同时,该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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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6: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