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造成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一、造成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造成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 合同解除;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合同终止的后果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终止的后果是: 1.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2.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1)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三、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3.权利专属不同。 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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