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物一般能否对抗第三人 |
释义 | 一、什么是对抗第三人 《担保法》第43条中的对抗第三人是指当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双方发生争议,都主张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时,有登记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 如:张三与李四签定贷款合同,并约定,李四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抵押给张三。后来,李四又将电视机抵押给王五,以签定合同,并且在当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那么,当王五,张三都向李四主张取得电视机时,王五可凭借公证对抗第三人张三,优先以电视机受偿。 这就是所谓的“对抗第三人”,是抗辩权的一种。 二、提存物一般能否对抗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存物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情形,所以一般情况下提存物是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但实际的情况还要根据案情而定。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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