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依法退房 |
释义 |
1。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视为无效,但出卖人应当在起诉前取得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证明有效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2。购房合同依法确认无效后,购房人有权退房。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人或房屋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开发商预售房地产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买受人提起诉讼当日未取得许可证的。根据法律规定,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有权退房。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买受人因严重误解,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或者开发商以欺诈手段使买受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有权要求买受人签订合同,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买受人应当以担保贷款的形式付款,因一方当事人未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押金退还买受人。” 也就是说,如果银行按揭手续办不到,根本违约是开发商造成的,或者政府政策等原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5。房屋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购房人有权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购房人在购房时,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往往存在一定误差,这在实际交易中经常发生。当然,面积误差的处理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复验。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或者房屋主体结构交付使用后质量不合格,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当然,对于一般门窗、墙面等方面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买方无权仅要求退房。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主要是指房屋入住后因提前施工造成房屋内空气质量差,影响人们生活健康,或房屋内噪声影响居住,如果购房者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院将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或者经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的,其结构类型、户型,商品房的空间大小、朝向发生变化,致使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形必须经买受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者有权退房。交付房屋时,房屋类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房屋类型与设计图纸一致,且相关尺寸在约定误差范围内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总价不变;房屋类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或相关面积超出约定误差范围,且合同中没有约定处理办法的,购房人可以退房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购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延迟交房,购房人有权退房。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一年以上的,逾期一年以上,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损失,应予以支持。 如果购房者因自身考虑不足等因素提出退房,从法律上讲,属于私下违约,只能通过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联系法律咨询网在线。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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