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平天国司法制度 |
释义 | 19世纪中期中国农民革命政权的司法制度。太平天国实行司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合一的制度,从天王、东王到基层政权的乡官、守土官,各级行政官吏均兼理司法审判。在天王府中设有典天牢、典刑罚,辅助天王行使最高审判权。东王府中亦设有典东牢、典东刑,辅佐东王审判案件。太平天国实行多级审判的诉讼制度:民间发生刑事案件或民事争执纠纷,原告及被告双方应先赴最基层的官吏两司马处请求裁判。两司马“听其由直”,并拟出处理意见。若原被告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服裁判,两司马带双方赴卒长处由卒长决断。再不服,由卒长将事情缘由向旅帅、师帅、典执法及军帅报告,军帅会同典执法作出裁判。若成狱案后,当事双方或其中一方仍不服裁判,军帅必须将案情报告于监军,监军又逐级报告于总制、将军、侍卫、指挥、检点及丞相,丞相禀告军师,军师将案情详细向天王奏禀,天王则降旨命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详细核查,若事实同所奏禀的无出入,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人,直接启奏天王,请天王主断。天王则降旨主断:“或生、或死、或予、或夺,军师遵旨处决。”(《天朝田亩制度》)当然在战争频繁的环境中,这种多级审判的诉讼制度不可能切实付诸实行。但它反映了太平天国重视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太平天国曾采取登闻鼓制度,“民间有冤抑不伸者,于三、八日期至辕门击鼓,审断曲直,平反冤狱。”(沈梓:《避寇日记》)“太平天国‘法厅(庭)’有一种特殊习惯,大门走廊内置大鼓两面,凡受害伸冤或要申诉的人们均可自由打鼓,要求首长主持公道。”(呤 :《太平天国亲历记》)太平天国司法审判中也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杨秀清曾多次以“天父下凡”的手段审理某些重大案件,如1851年12月审理周锡能投降清军充当内奸的反革命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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