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地区单边退房的常见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在房地产领域,单边退房的常见情况如下: 1。卖方卖出两套房子,买方可以退房。如果开发商为一套房地产签订两份销售合同,必然会有购房者达不到购房目的。买受人买不到房子的,不仅可以要求退房,退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2。开发商擅自将已售出的房地产抵押。由于资金短缺,部分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然后向银行申请贷款,将已售出的房地产登记为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的,可以要求返还房屋,返还已支付的购房价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或者经核实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支持买受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房子的误差面积太大了。实践中,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往往与实际测绘面积不符,但如果误差过大,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 6。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开发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验收的,买受人在催交后三个月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应支持终止合同的请求。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期限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期满超过一年,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权登记的,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未订立商品房担保合同的借款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返还所收购房款本金它的利息或存款给买方。”改变房屋规划设计。购房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擅自改变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大小、朝向,并有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形的,买方有权选择退房。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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