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是否可以确认权利?救济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由外部人员执行异议和异议诉讼来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经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不能提起确权诉讼。法律规定,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执行法院审查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外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只能提起诉讼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法院在异议裁定中给予局外人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执行权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六条:审理确认权案件时在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询问被确认权利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发现其已被执行局查封、拘留或冻结,审判应暂停;当事人申请确认权利的财产由执行委员会处分的,撤销确认权利的案件;执行委员会查封、扣押、冻结后确认的,撤销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如果案件是关于确认房地产、土地权利的争议,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无法确认该权利,而且通常需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成。互联网上有许多专业律师。如果您对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权利确认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点击在线咨询系统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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