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关于免除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责任的协议是否有效 |
释义 |
人身安全权是消费者的第一权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双方于2005年4月12日达成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提前免除责任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高在河南宏发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了一台玉罗红-200p轮式拖拉机。2005年4月15日下午6点,高某将车开到河南省内乡县石港镇郭营村石家组时,方向盘突然脱落,导致高某从座位上摔下,落地身亡,死者家属要求**公司和拖拉机制造商**玉罗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赔偿。两家公司都拒绝赔偿,理由是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只同意从爱的角度提供帮助。2005年4月23日,**公司委托张某和李某与遇难者家属达成“救援协议”,协议规定:2005年4月15日下午,郭某驾驶拖拉机在英港镇崎岖不平的道路上行驶,与拖拉机质量差无关。由于郭先生折叠拖拉机的技巧,他将拖拉机驶离了英港镇的道路,而这与事故无关。高先生用自己的产品从爱的角度为高先生的家人提供经济援助。打捞金额为人民币肆万贰仟捌佰元整。如果事实在报纸和杂志上发表,受援方必须允许,否则受援方将根据违约情况将救助金退还给救助方。“**后,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3.5万元。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死者家属委托河南省南阳市农机检测鉴定站对事故现场方向盘脱落进行了勘验和技术鉴定西登特和拖拉机。经鉴定,方向盘脱落的原因是转向轴与轮辐连接点焊接强度不够,导致方向盘断裂脱落。因此,死者家属于2006年3月9日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的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97637.62元,**公司申请增加**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并辩称该事故与死者不当驾驶有关**公司回应1将其作为第三方添加是错误的。由于方向盘由河南省**霍家金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应通知**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2.与死者家属达成书面协议,认定事故原因为道路和驾驶技术,与产品质量无关,无过错,因此,他不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内乡县人民认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生产和销售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本案中受害人购买的拖拉机因质量问题发生事故并导致死亡,则**公司作为产品销售商和**公司作为生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提出的论点是,事故的原因是原告的不当驾驶,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也不接受。对于**公司增加**公司作为第三方的请求,法院认为**公司作为产品生产商与其零部件供应商之间的供应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请求。关于**公司提出其已与死者家属达成书面协议的论点,该协议确定事故是由道路原因和非熟练驾驶技能造成的,与质量无关,且**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均认为协议中的事故与产品质量无关,但经专业部门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产品质量问题,且**公司没有证据支持其索赔。因此,不能因为双方签署的协议而否认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但**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的3.5万元可作为已支付赔偿金的一部分。因此,决定:1。**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种经济损失99617.03元(其中已支付35000元);2、 **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书送达后,三名诉讼参与人均未提出上诉,且本判决书在本案审理中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的“救助协议”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是一份免费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第二,该协议不是赠与合同,应该是无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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