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1、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1.两者的原因是不同的。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利用他人危险、欺诈和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识别程序的开始是不同的。在可修改和可撤销的合同中,是否变更和解除合同由具有撤销权的人决定,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干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对合同的无效进行积极干预。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然无效,但在撤销前有效;合同的无效当然是无效的,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不能改变。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期限的,合同有效,不行使解除权;如果合同无效,则没有时限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解除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和仲裁。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解除的意思,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反对,则可以直接发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当事人对撤销合同有争议的,必须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由于合同解除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形成权,根据形成权的特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撤销权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单方面行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的权利”并不等同于“应当或者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前者是授权性规范,后者是强制性规范,后者是强制性规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的权利“撤销,不排除撤销权人可以直接向对方行使撤销权并产生撤销权的效力 海峡两岸学者对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或变更可撤销合同也存在较大争议。根据台湾学者的观点,对于利润巨大的合同,法院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减少支付;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减少给付的,法院不得撤销。相反,如果利害关系方申请撤销,法院可自行决定撤销或减少付款。中国大陆的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合同法应废除所谓的变更制度,并应采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现行做法,即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只能要求撤销,而不能要求变更。同时,我们可以借鉴瑞士、意大利民法和英美法系的纠错制度。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上采纳了台湾学者的观点,即当事人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达到一定目的,串通共同实施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集体或第三方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称隐瞒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法律行为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该行为形式合法,内容非法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合同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目的和内容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 上述知识是对撤销权合同和无效合同之间不同点的回答。撤销权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包括原因不同、认定程序启动不同等。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访问互联网上的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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