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法医学检验、鉴定,并向委托机关写出鉴定报告者。法医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医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中国除专职法医师担任法医学鉴定人外,精神病科、妇产科、小儿科、五官科、X线科等专科医师也有义务就其专科领域的问题进行鉴定。在城市也可以委托具有一定法医学知识和经验的临床或病理医师担任力所能及的一般法医学活体或尸体检验鉴定工作。鉴定人可以查阅有关案卷,了解有关材料,如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以要求补充。数人鉴定时,可以互相商讨,共同提出鉴定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可以分别报告,鉴定人应对所作的鉴定负责,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盖章。鉴定人是自然人不是法人,不能用机关、学校、社团名义签章,也不能由别人代替签名。法庭认为需要时,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应公正无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受外来因素干扰。未定论的检查不能随意表态,对鉴定的内容应保守秘密。鉴定人和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应申请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