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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施工合同解释顺序
释义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建筑工程合同书范本
    兹有工程
    总承包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电话号码:
    分包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电话号码:
    甲方与乙方达成协议,因有鉴于甲方已进入与雇主签订一总包合同,其详细条款载明于附表一内,作为承担总包合同工程的一部份。本着诚实守信,本总包合同的各条规定及相关事实,甲乙双方应充分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甲方提供之本合同之标的应合法有效。现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双方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工程范围:附件二。
    第四条:价款
    4.1工程总价:人民币 元整,大写为 (此项为投标价,支付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此为税后价),乙方包工包料。
    4.2按2004年江苏省单位估价表方式按综合单价进行结算。材料按市场当月信息价结算,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以上工程量总包以实际工程量价款中抽取 %作为总包管理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浮点、税金、配合费等费用。此管理费自每次甲方付款中自动扣除。
    4.4此合同开工10天内,乙方向甲方交质量保证金 万元,此保证金应在该分包工程验收完工后,15天内归还给乙方。
    第五条:工程期限
    5.1开工日期:
    5.2竣工日期: (以竣工报告为准) 交付日
    5.3合同总工期: 天
    5.4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自然日以内书面通知乙方进入工地开始履行分包工作。乙方应辛勤以赴,不得耽误。
    第六条:付款办法
    6.1乙方进场5天内,甲方付给乙方进场施工费 元。
    乙方施工至壹个月后,10天内付进场第壹个月的工程进度款的75%。以后以按每月工程量的进度款付75%,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付至总工程款的90%。删除
    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付5%。
    6.2工程竣工满一年后20天内5%付清(此项为保固金)。
    6.3水电费由甲方预交,费用从乙方工程最后一批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用是决算后机械费中的50%〕
    6.4甲方付款不以乙方向其提供发票为前提。
    第七条:本工程质量标准
    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的标准施工且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第八条:代表
    甲方应指定一到两名人员作为甲方的代表,有他亲笔签名的文件即认为是甲方的正式文件,此项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如发生变更,甲方应当自变更后即日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工地管理
    9.1乙方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及职业技能教育,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清除隐患,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9.2严格执行工地上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垃圾归堆并运送指定地点。如不及时处理,经乙方书面确认,甲方可以于该期工程款中扣除2000元以下罚款。
    9.3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不得打架斗殴、酗洒闹事。情节严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设备、材料、通行及配套
    10.1 甲方提供乙方临时用房,以及为了履行完成、养护分包工程所需的暂时或永久性质的设备。
    10.2 凡本工程使用的由乙方提供的设备及材料,除甲方当即提出不合格外,均视为合格品。
    10.3 乙方堆置器材设备之场所,应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不得妨碍工程之进行与街道之畅通。甲方为使乙方能按分包合约顺利施工,应向乙方提供使其设备足够能进入其工地的一部分或几个部分的便利措施。
    10.4本工程施工期间工地及相关场所临时水电设施由甲方负责提供,甲方应随时注意保持交通、电力、通讯、给水、瓦斯或其它设施之安全正常营运。
    第十一条:工程保险
    11.1乙方应对其员工购买保险
    11.2由甲方办理的保险单以履行总包合同通则,如果涉及乙方应当享有保险单内利益,甲方应当将乙方享有的利益注明或特别载列于保险单上和附表本部份之上。
    11.3双方必须维持其有效期直至本分包工程全部完成止。
    11.4除能证明因不可抗力或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工期延长,应由甲方支付续保费用。
    第十二条:变更设计
    12.1双方得以按照下列情况改变其分包合同的工程:
    12.1.1经由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减少的事项。
    12.1.2为了甲方利益,由乙方可以书面提前10天通知甲方,变更或增加或减少的事项。
    12.2所增加或变更之费用,乙方可以按照签订到变更期间的相对高价定价。
    12.3减少之工程,甲方除承担乙方已购材料之损失外,还应支付乙方为此支付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延期
    13.1须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可于原因发生后3日内据实将工程延期通知单书面通知甲方,但能够证明是乙方故意造成延期的除外。
    13.2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得通知乙方将本工程全部或局部停工。
    第十四条:验收
    14.1工程具有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验收。
    14.2本工程进度于符合完工或阶段性验收标准时,乙方应以书面报请完工验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由甲方验收。
    14.3乙方在验收前3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须提前2日书面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延期参照本合同十三条停工损失赔偿。
    14.4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未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的,乙方提交的已验收通知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认可,通知的验收日期即视为验收合格之日,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
    14.5本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10天内移交予甲方。验收合格之日即视为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义务发生转移。
    第十五条: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15.1一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另一方可终止或解除本合约,一方应给付另一方按工程总价10%计算之违约金。
    15.1.1一方要求减少工程金额达原合约金额之百分之二十。
    15.1.2一方要求停工达15日,除能证明是不可抗力或另一方之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
    15.1.3一方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情事之虞,或一方显无能力支付工程款。
    15.2本合约依上述原因而终止或解除时,或因其它原因致使合同但发生其它赔偿事件,一方仍得依法向另一方求偿。
    15.3除能够证明是乙方故意不按时进场施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15万元。
    15.4除能证明是不可抗力或乙方故意造成的停工或延期,甲方应按每人100元/天对乙方承担赔偿金,并支付乙方因停工或延期而发生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具折旧费、工地费用及管理费用等。甲方应于通知停工之十日内主动赔偿乙方。
    15.5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准时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金等,每迟延一天按照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如对本合约条款发生争议,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其它
    17.1合约时效: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自付清尾款后终止。
    17.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17.3本合约正本之印花由双方各自贴销。
    17.4一方提供之地址为可送达之地址,如果变更应及时通知,否则按照合同约定地址投递即视为送达。
    附件
    1、甲方与其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内容(价格条款可不提供)
    2、甲方提供图纸一览表,双方认可的施工图
    3、甲方提供的设施 、材料清单
    4、甲方指定之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以下无正文)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甲 方:
    甲方担保人:
    乙 方:
    三、建筑施工合同书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宁都县固村镇
    3、承包方式:
    4、承包范围: 建筑、装饰工程(除水电安装、门窗、成品构件及浮雕、栏杆、外墙砖、屋面瓦)等施
    二、施工准备
    1、发包方:
    (1)工程开工前负责做好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畅通;
    (2)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3)委派 为现场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检查,负责签证,核实工程量及进度报表以及负责甲方应该承担的有关事宜。
    2、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设施、水、电、道路接入施工现场;
    (2)组织施工人员和材料、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4)委派 为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提供工程进度报表以及负责乙方应该承担的有关事宜。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2013年2月2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日历天 。 在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停工。
    2、因发包方有较大的变更,而延期施工。
    3、由于国家政策变化或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和内容不能继续履行。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方要求将所属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现场。
    4、经发包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5、顺延工期应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签字生效。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使得条件。
    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材料供应
    1、该建筑所需的材料由承包方负责采购(供货单位及价格、数量须经发包方书面确认),承包方购回的材料,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经发包方认可后方可使用,违反者责任由承包方全部负责。
    2、承包方采购材料,经发包方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应无条件退回进场材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安全施工: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施工中承包人应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施工期间应对工地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七、 合同价款与结算:总合同价款约150万元。本工程结算:(1)套用江西省2000年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计取定额直接费(含材料、人工费退补差),以此为取费基础综合取费,费率为11%;(2)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执行赣建价[2011]8号文件:建筑、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为47元/工日;装饰、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为57元/工日;(3)本工程不要求承包方提供建筑业发票。
    八、 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完成主体工程后,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75%;承包人完成内、外墙等初装修后,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95%;余已完工程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无息付清。九、 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在竣工验收5天前,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2、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并在5天内不提修改意见,亦不批准验收报告,工期顺延。竣工验收报告批准日期为竣工日期。
    十、双方责任
    1、发包方责任
    (1)开工前具备路通、水通、电通的施工条件。
    (2)向承包方提供建筑物结构及管线资料等资料。
    (3)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4)及时参加验收
    2、承包方责任
    (1)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遵守发包方管理规定,承包人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
    (2)遵守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出口交通、环境卫生、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3)施工现场按发包方指定的位置堆放材料、搭设临时设施,不乱搭、乱放,做到文明施工。
    (4)为其施工人员购买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确保安全施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承包人自身、发包人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5)承包人承担施工所需水电费。
    (6)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树木等保护工作,如有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7)承包人负责工程成品及设备的保护,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消防和垃圾清运等工作
    (8)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及业主方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动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十一、违约责任
    1、发包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方有违约行为的除外。
    2、承包人逾期超过60天的,发包人有权将剩余工程另行发包,所需费用自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不足以扣除的,由承包人另行承担。此外,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总价的20%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已完合格工程量按70%计价。
    3、因承包人工程质量引起的安全责任及其他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4、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应返工,返工后经再次验收不合格,发包方将按合同总价的20%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赔偿责任。
    5、本工程承包方不得转包,若发现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责令承包方立即退场,并赔偿发包方的一切损失。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宁都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由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执二份,承包方执二份,经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签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
    代理人(签字):
    承包方: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建筑施工合同解释顺序的相关知识,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建筑施工也不例外,建筑施工的过程以及合同的订立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
    [3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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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7: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