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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
释义
    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
    缔约过失责任案件地域管辖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合同案件地域管辖或是侵权案件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合同案件立案管辖规定。虽然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在学理上为并列,但在民事诉讼法中,分别规定了合同案件、侵权案件的立案管辖,并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专门规定。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虽然规定在合同法中,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同案件并不包括所有的缔约过失案件。从民事诉讼法合同案件一般地域管辖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的合同案件均是合同成立后的案件,因此合同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案件就不在其中。
    第三,即使是生效合同案件,合同法也规定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存时,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管辖。
    最后,缔约过失责任案件,大多数情况下侵害的是当事人的既存合同权利,符合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行为的不法性、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至于侵权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依赖关系则在所不问。
    上述内容,详细的解释了缔约过失责任管辖问题,在出现缔约过时责任纠纷时,不能采用立案管辖一刀切的办法,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分析,选择适用合同案件地域管辖或是侵权案件管辖。若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遭受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
    (一)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等。
    (二)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通知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具体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早在罗马法时期,人们就已经发现了缔约上的过失行为,并对其进行规制,以保护无辜的受害人。但是,罗马法只是对缔约上过失行为作了零星规定,并没有“缔约上过失”的概念,更没有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系统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缔约上过失行为逐渐增多,学者对缔约上过失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增多。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正式提出一般认为归功于德国法学家耶林,1861年耶林在其所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始对此项问题系统分析:“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由于缔约上过失责任所涉及者,并非违反契约有效成立后之给付义务问题,其所违反者,系以缔约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之际,因相互信赖所形成之特别结合关系为基础之诚实、照顾、告知、解明、保护等附随义务或其他行为义务”。
    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虽然近十多年来它引起了广大法学理论研究者的普遍关注,而且对此也有诸多的论述。但由于我国合同法颁布前,立法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较少有实践经验可总结,因此,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探讨多是理论上的。新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
    合同在签订的时候会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更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保障会有充分的法律约束,因此只要自己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进行有效的处理,但是在生活中,此类问题的处理会有不少的纠纷,所以保障合同法律的效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的相关知识,权利人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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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