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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及房屋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时期
释义
    一、土地及房屋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时期
    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主债权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合同;
    5、抵押合同;
    6、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抵押范围平面图;
    8、涉及划拨土地上国有资产抵押的,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在抵押物评估报告或价值确认书中注明划拨土地;
    9、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建设部门出具的在建工程尚未预售证明。
    办理流程:
    1、抵押双方到相应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提出房屋抵押申请;
    2、登记机构审核登记,抵押权人到相应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抵押权怎样实现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如何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处理抵押物使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担保法对抵押权的实现作了明确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分配;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位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土地及房屋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时期的相关内容,不动产抵押权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动产抵押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因此,进行房屋抵押时应依法办理登记。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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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