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范围民法典规定如何 |
释义 | 一、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范围民法典规定如何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范围,具体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有效期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债务协议书无效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夫妻债务协议书无效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债务协议;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债务协议; 3.违背公序良俗的债务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夫妻债务清偿的主要特征 1.时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之内。 2.行为特征。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 3.债务的性质。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在效力上的特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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