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医骨学 |
释义 | 运用医学、体质人类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解决公安、审判工作中与骨骼有关的问题。研究对象是人的骨骼(完整的或残块)。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骨质损伤的检验和骨骼的个人识别,前者是研究损伤形成的机制,骨的生前伤抑或死后伤,损伤的性质,分析暴力损伤的着力点、打击次数、顺序、方向,以及从损伤推断凶器的可能性和损伤可能造成的后果;后者是从骨质认定是否人骨,骨骼的性别,死者年龄,推断死者身高,推测生前的面貌特征,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的线索和科学依据。中国是最先开展对骨骼进行损伤检验和个人识别的国家。早在公元25~220年东汉时代,就有办案时审察皮伤、肉创、骨折的记载。到公元1247年宋理宗淳祜七年,法医学家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专门列有验骨和检骨两个章节,分述骨骼个人识别和骨骼损伤检验。公元1308年元朝武宗至大元年,王与著的《无冤录》中,亦有棍棒殴打造成骨质损伤的记载。西方的法医学著作中出现骨质检验内容比较晚,1835年法国Orfila, 1887年德国Toldt的著作中始有类似内容的记载。法医骨学在以往的法医学中,只作为物证检验的一部分,由于近代法医学和体质人类学的发展,法医骨学才得到较快发展。60年代,法医骨学从法医学中分出来,成为一门新的应用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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