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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释义
    一、如何区别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定作合同则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技术、设备、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买卖合同与定做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买卖合同转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定作合同的标的则是特定的劳动成果。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定作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和标的物取得情况,定作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一般来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前,而定作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后。
    二、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只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种类,定作合同中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相关知识】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2、《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3、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4、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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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