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办案一般程序 |
释义 | 劳动仲裁办案的一般程序 图示如上: 法律依据(部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介绍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如果您对上述介绍还有其他疑问或者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的,欢迎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也可以联系我们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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