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你不签劳动合同,就付双倍的工资 |
释义 |
最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裁定一家单位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支付双倍工资和5000元经济补偿金 王于2010年6月4日受雇于一家公司当出纳。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9月3日,双方签订补充试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6月至4月至2010年9月4日。双方在试用合同中约定,王在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税前2000元。同年9月4日,公司解雇了Wang,理由是她不能胜任会计职位,并且此后不符合雇用条件,王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6000元和经济补偿2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公司拒绝接受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订立但不订立书面合同,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目前,公司非法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公司应向王支付1000元(2000元/月*0.5个月)的半个月经济补偿金和4000元双倍工资。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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