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人员档案中是否应该有劳动合同 |
释义 |
失业人员档案中是否应该有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员工档案管理规定》(劳动字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员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如下:1。简历材料;2.自传体材料;3.鉴定、评估和调查材料;4.岗位技能考核及学术资料(绩效考核、技能审批等资料);5.政治审查材料;6.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和民主党派的材料;7.奖励材料;8.处置材料;9招聘、劳动合同、调动、就业、复员、复员、转岗、工资、保险福利、出国、退休、辞职等资料;10供本组织参考的其他资料。因此,企业员工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失业的,应当在其档案中有劳动合同。在实际执行中,特别是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社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第二十条规定,根据失业人员档案资料核实失业保险待遇时,失业人员的档案必须具备下列证件和材料:1。失业人员信息表;2.档案材料清单;3.工作时间证明;4.劳动(雇佣)合同或工作关系终止或解除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还应具有辞职证明或自动离职处理证明);5.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证明;(现调整为“个人支付记录”)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账表(参保单位);7.《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备案管理卡》或《北京市个体工商户、职工、自由职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台账》;8.其他档案材料。根据本条第8款规定,失业保险机构有权要求转移失业人员档案的用人单位提供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至少是劳动合同终止前的劳动合同)。此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组字[1991]口号,以下简称13号文)第十条规定,干部档案的内容和分类如下:1。简历材料;2.自传体材料;3.鉴定、评估和调查材料;4.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业成绩、培训完成评分表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绩效考核、审批等)5。政治史审查材料(包括筛选、审查材料及依据材料、党员审查材料、工作时间等);6.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和民主党派的材料;7.奖励材料(包括科技和商业奖励、英雄、模范和先进事迹);8.处置材料(包括筛选、审核材料、免予处罚处理意见);9聘用、任免、录用、转岗、工资、待遇、出国、退休(退休)、辞职材料、各类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10其他组织参考资料。根据上述规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时,档案材料中应有录用或任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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