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平等的劳动权益保护合同不能签订 |
释义 |
2000年毕业的小蔡自2000年8月1日起申请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申请人和合同签订单位为总公司(国有企业),但在其北京第二公司(私营附属公司)工作。在签约时,由于缺乏经验,他签订了“单方”合同(无试用期、一年实习期、五年签约期、50000违约金),但小蔡当时提议不同意合同,因为双方约定的条款没有得到我们的同意。公司答应修改合同,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消息。现在,小蔡提出终止与公司的合同,公司要求小蔡支付违约金。小蔡想问,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欺骗,是否合法?如果小蔡想终止合同并取回文件,他应该如何办理手续?总而言之,这位同志遇到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是工人弱势地位的真实写照。由于工人与雇主相比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当前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面对雇主单方面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相当一部分工人在找工作时可能会有很大的意见,为了找工作,挣钱维持生计,但又怕找不到工作,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即使个人巧妙地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在被雇主拒绝后,他们往往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他们不得不错误地签订合同,先得到这份工作。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是一种承认合同、愿意遵守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胁迫或欺诈手段,则只能认定其真实用意,不能说这是无效的劳动合同。那么,如何确保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够真正享受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待遇,一方面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对今后用人单位的约束和指导,,这还取决于工人自身和工会组织维权意识的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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