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 |
释义 |
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 注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不同意续签外,可能存在以下四种情况:(1)双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2)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3) 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合同,但减少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4) 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合同,并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其中,只有第四个案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另外三个案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案例 田明(化名)于2011年11月进入上海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从事装配装配装配工工作。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月31日,月薪2600元。今年1月31日,公司未与田明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田明向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6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支持田明的请求 如果公司不同意,应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交公司。未提交的,视为申请人不愿意单方续签劳动合同。田明没有提出续签合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经法院审查,公司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且田明未根据合同提出续签也是事实。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换言之,在工人拒绝续约的前提下,雇主可以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而不是工人不打算续约。在本案中,机械制造公司未能证明公司维持或改善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田明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需要支付田明经济补偿,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正确的。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申请 在相关案件中,华先生于2008年10月进入一家电子公司从事销售,工资为2600元/月,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2010年9月30日,该电子公司书面通知华,同意在不增加工资的情况下继续与华签订劳动合同。华在这张通知单上明确表示,工资需要调整到3000元/月。如果低于此标准,则不会更新。2010年10月31日,电子公司终止了与华的劳动合同。双方交接工作时,华某提出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电子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因华某自身原因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了争执。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5200元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认为,当公司与华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公司依法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华,同意与华续签劳动合同,同时维持原工资,反映公司愿意与华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双方最终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华提出加薪,但单位未能同意。仲裁委员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驳回了一名中国人的仲裁请求 如何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数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发给劳动者半个月的工资。”并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以当时的有关规定为准。“ 由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合同的到期和终止一般没有经济补偿。因此,新法律实施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和终止的经济补偿期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雇佣之日开始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补偿金的计算期限自雇佣之日起计算”。如果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业主应继续履行该义务;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补偿金的计算期应从雇佣之日开始计算,且不得早于2011年1月1日的2008年限制。相关案例辛苦工作了七八年。一旦被要求离开,老板只答应给四个月的薪水作为补偿。2011年7月29日,在**金山电池有限公司工作的林女士喝了半瓶洗涤剂以示抗议,被送往医院及时治疗。 林女士于2004年3月进入**金山电池有限公司。次年,林女士的丈夫邓先生加入**电池产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同一个老板。“几个月前,我丈夫找到了另一份工作,想辞职。工厂要求我说服他留下来。”邓先生的辞职最终没有成功。然而,该公司找到了林女士,说她的合同在7月底到期,并要求林女士和她的丈夫一起离开。 林女士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而非提前终止。虽然她在工厂工作了七八年,但从2008年1月1日到2011年7月底,她在工厂工作的时间还不到四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企业支付给林女士四个月的经济补偿不低于法定标准。但在处理此类事项时,企业应注意公平合理的用工,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注意三个方面:如何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明确书面劳动合同尚未签订或续签,动产合同不等于事实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情况很多,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承包关系等,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书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续签)而不签订(续签)。由于是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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