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抵押权转让登记 |
释义 |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二十三条船舶抵押权转让时,抵押权人、受让人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让合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抵押权转让登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抵押权人记载在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在办理船舶抵押权转让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向受让人签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并加盖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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