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侵权纠纷的主要类型 |
释义 |
1。侵犯公司的知情权,包括侵犯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账簿、记录的权利,请求审计确认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利、询问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等 4、侵犯股权转让或新股认购权(股权转让权纠纷) 其中,除通常的股权转让或新股认购权优先、增资扩股优先外,还应包括在公司部分股东权益受到其他股东侵害,以其他方式无法实现对公司投资目的的情况下,请求股权转让的权利(如参照公司资产净值)。与第六种公司权的博弈陷入僵局,如果部分股东的出资目的不能实现,则第六种公司权不是公司法规定的请求解散的法定权利之外的权利,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应视为被侵害股东的选择权。侵犯股东共同利益权是侵害股东权益最广泛的纠纷。包括大股东或者公司高管的关联交易、个人股东抽逃或者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产、公司董事或者高管玩忽职守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等,少数股东非法干预或者不作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以及其他非法侵害公司权益、间接侵害其他股东共同利益的侵权纠纷。分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权和部分股东的共同利益权。侵犯公司解散请求权,包括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律情形下侵犯公司解散请求权,但也包括在公司权力博弈陷入僵局、多年无分红、部分股东无法达到出资目的时,侵害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对此,我们希望新《公司法》的立法能更好地体现这一点。侵犯股权(股)和股东身份确认权是侵犯股东及其股权确认权和行使权纠纷的表现形式之一,为避免《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公司设立时一般采用。二是迟延或者迟延办理股权(股)转让、工商变更等法定手续,侵害受让人权益。三是公司部分股东涉嫌出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公司资金,不能退还的,其他股东要求重新确认公司股东身份及其各自持股比例的,在主体上,侵害股东权益的纠纷可能涉及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高管与公司或股东,公司和股东。由于上述利益冲突、立法和操作上的缺陷以及司法救济的缺失,股东权益侵权纠纷的实际形式和内容与上述所能列举的相去甚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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