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
释义 |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委会)发布编号:(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民营企业与工会组织携手合作,共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联合的群众性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会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备案。工会主席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和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有关法律、法规:第五条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建立工会组织。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应当将设立工会纳入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筹建企业的同时,应当筹建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开业后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企业宣传《工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指导和帮助企业组织工会。有关法律、法规: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立和撤销。企业不得随意设立、合并、撤销工会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设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由会员推举一名组织者组织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女职工25人以上的,由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如果人数少于25人,则可能有女性工作人员。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履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讨论采用集体合同涉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问题;讨论决定工会与企业管理部门协商的其他事项;对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