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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执行公务可以吗
释义

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机关利用他人作品的情况很多。例如,立法机关为了制定法律而复制或摘录一些法律文件。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复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信息;军事机关复制演习、作战用地图。国家机关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目的是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实施管理,即履行公务。不得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支付报酬。但是,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用于出版《计划生育文选》等公务活动的,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此外,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不得擅自扩大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使用范围。例如,为了审判的需要,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著作权人编撰的作品中复制一篇文章就可以查明事实,不能复制多篇文章,否则就不属于合理使用,以防止滥用这一规定,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保障国家机关履行公务的需要,著作权法修正案将1990年著作权法中“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作品”修改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范围。国外一些国家也对这种合理使用作出了规定。例如,德国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利用法院、仲裁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诉讼程序,可以制作或者见证制作作品的单个副本。法院、公安机关出于司法、治安的需要,可以复制或者委托他人复制肖像。在与原始作物的复制、传播、公开展览或公开复制相同的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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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5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