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征收决定前告知的对象是什么? |
释义 | 一、行政征收决定前告知的对象是什么? 行政征收决定前告知的对象是被征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当地的政府机关和行政部门。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税是国家税收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依法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无偿的,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获得多于一般的行政相对人的公益服务,则应支付一定费用。 根据《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这里可以看出行政征收是无偿性的,而行政征用对相对方有一定的补偿。 二、行政征收的特点是什么? (1)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 (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为; (3)征收目的是为了公用事业,特别是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4)传统征收以完全补偿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补偿。 征收和征用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并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它们的区别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仅是指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用完之后还要归还),征用大多适用于紧急状态或者军事、战争等特殊紧急情况下。没收财产是将公民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手段,没收一般是带有行政处罚性质的,没收的对象一般是违法所得或者违禁品。 行政征收的决定是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的,其目的在于对相关事项作出认定,特别是涉及到城市的规划建设等事项的,还需要政府部门在充分的调查后进行认定,避免因征收行为不合法而导致矛盾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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