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倾销作为贸易救济措施,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使之达到足以消除倾销或消除损害的水平。当反倾销税在预期基础上课征时,反倾销税以反倾销立案调查前一段时间(即调查期)内涉案国的倾销幅度为基础确定,并预期地向将来一段时间内来自涉案国的进口商品征收。但当情形随时间变化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水平可能会无法反映倾销和损害的程度,或超出了倾销和损害程度。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国内生产商、出口商或进口商可以申请期中复审。但期中复审的结果仅对将来的进口具有效力。因此,即使发现进口商品在复审调查期内没有倾销或不再造成损害,反倾销税也无法退还给相关的进口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产生了反倾销退税制度。 通过退税制度可以解决上述不合理现象。当进口商表明作为征税基础的倾销幅度已消除或减少到低于反倾销税的水平,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退税制度允许进口商提出退还反倾销税的请求。 WTO“反倾销协议”第9.3条,专门就反倾销退税作了规定。该规定是指导WTO各成员方制定相应国内立法的基本准则,各成员方以此为基础,制定了本国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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