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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案责任制仅适用于主审法官吗?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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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办案责任制,其目的就是为了明确办案人员的权利与责任,使办案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对自己负责的案件有高度的责任心。而办案责任制包括: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所以,办案责任制仅适用于限于主审法官这个说法是有局限的。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
    改革之后,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责任中,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主审法官依法独立承担办案责任;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或人民陪审员依次签署,主审法官签发,主审法官也依法独立承担办案责任。建立健全人民法庭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于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建立以审判长为核心的合议庭负责制改革的主题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弱化庭级架构,赋予审判长一定的职权,把审判长从繁杂琐碎的日常性事务中解脱出来,明确了审判长对本合议庭案件质量负总责,让他们更好地集中精力思考案件、处理案件。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形成相对稳定、专业的合议庭。
    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1)、主任检察官的权限。在办案权限方面,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事项的权限由以主任检察官为责任主体的办案组织行使。
    (2)、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的关系。主任检察官必须接受检察长的领导。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有权改变或者部分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决定。
    (3)、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关系。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能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审核案件、办理案件以及行政管理。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的所有人员都有服从的义务。而对于检察业务活动,部门负责人虽然仍有审核的权限,但是其没有改变主任检察官决定的权力,当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副检察长负责作出决定。
    (4)、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之间的关系。主任检察官是办案组织的负责人,既要亲自办案,也要指导办案组织其他成员办案,并对整个办案组织处理的案件负责。办案组织中的检察官和其他辅助人员必须接受主任检察官的领导。主任检察官的职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指导、召集会议以及作出决定。在案件办理方面,主任检察官对自己及下属承办的部分案件具有决定权。
    (5)、办案责任的划分。一般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谁作出决定,谁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事项则需要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由主任检察官对事实问题担责,检察长(检委会)对法律问题担责。
    以上就是关于办案责任制的几个分类了,那么大家就可以知道办案责任制仅适用于主审法官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就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提高工作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和自身素质,明确办案人员的权利与责任,为公民办好事、办实事,快速高效的解决案子,从而杜绝和防止腐败现象发生。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哈尔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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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