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逾期交房索赔 |
释义 |
【案例】2007年,原告曹某与被告镇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商品房,包括花园,总价2330081元,2008年底前交付。逾期交付超过30天的,自本合同规定的截止日期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应每天向买受人支付房款的0.21‰。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付清了全部房款。2008年9月,本案商品房通过综合验收。2008年12月,被告通知原告收房。因为花园的一角没有围起来,原告拒绝接受这所房子。2010年9月,被告向原告发出复函,称对原告附设花园交付不全表示歉意,督促原告尽快办理交付手续,并同意原告房屋装修,但原告仍以不满意为由拒绝接受花园面积不足。2011年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交房通知书,称花园已封闭。请尽快办理送货手续。2011年4月14日,被告将房屋及花园交付原告。双方未能就本案争议进行协商,故原告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08090.39元(按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14日总房价2330081元,按每天0.21‰计算)。经审理,丹徒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支付房价的,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和花园。如果被告未能在交付期限届满前将花园全部交付,则属于违约,因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交付不存在违约行为,花园不完整的圈地不影响房屋交付。原告主张,违约金应当按照支付的总价计算,没有事实依据。华远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按华远价格433664×0.21‰×834天=75951.9元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镇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曹某支付违约金75951.9元。 宣判后,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008年某公司通知曹某,该房屋已通过验收,可以交付使用,未交付部分只是花园的一角,对房屋本身的使用没有实质性影响。曹国伟主张,应该用房子和花园的总价来计算违约金是偏高的。一审法院以花园价格计算罚款,这与一家公司的违约行为相一致,也符合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突然兴起,房地产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房地产开发交易各环节纠纷频发,不断侵害产业链终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一起因开发商未及时完成交付而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计算罚金?是以房屋总价为计算基数,还是以花园价格为计算基数?在这种情况下,一家公司只能把房子交给曹某,因为花园的一角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没有封闭,而且不能交付完整的鲜花这是自然违约。2008年12月曹园园公司一直未能支付房价款,这是基于公司一直未能支付房价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为开发商在未来商品房交易中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确立了案例指南,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提供了法律支持,最终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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