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的,可以申请赔偿,出卖人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您可以先与开发人员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应该先起诉开发商和刘先生,确认开发商和刘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买卖合同;其次,如果你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起诉开发商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在优先受偿权问题上,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全部或者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施工承包人的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在消费者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后,承包人对商品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对抗买受人商品房;建设单位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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