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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是否可以使用
释义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是否可以使用(《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如果应收账款到期的,质押人可以向质权人协商收回应收账款,使用应收账款的,要优先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应收账款确认坏账的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回收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如果应收账款到期的,质押人可以向质权人协商收回应收账款,使用应收账款的,要优先清偿债务。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法律咨询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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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4:5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