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动产物权的四种交付情形 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情形。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二、动产物权概念 动产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的对称,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主要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如交通运输工具抵押)、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与不动产物权相比,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均有所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而是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你对动产交付的哪种方式有疑问?或者你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欢迎在法律网提出,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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