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
释义 |
合伙企业的财产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合伙人的出资额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所有收入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它由所有合作伙伴共同管理和使用。该规定既没有界定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也没有区分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和合伙企业的累计财产。在实践中,应当区分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和合伙人积累的财产,区别对待。(一)部分合伙人的出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贡献反映了不同的性质。以现金出资或者以财产所有权明确出资的,是指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例如,合伙人以货币出资购买合伙企业所需的设备后,合伙人出资的货币所有权转移,形成设备的共同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不会因投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仅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对于该出资,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出资。如果将出资的所有权转让给合伙人形成共同所有权关系,当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通过分割共同财产来收回出资的价值 3。对是否以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出资的约定不明确,合伙人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结合合伙存续期间的实际情况判断,推定为以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出资: (二)合伙企业的累计财产 合伙企业的累计财产应由合伙人共同所有。上述合伙人以所有权出资形成的合伙企业财产,除累计财产外,还属于合伙人的共同所有权。然而,对于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共同所有权还是股份所有权,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这种共有应理解为股份共有,即每个合伙人根据对合伙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享有权利,但该股份是潜在股份。也就是说,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要求按其股份比例分割财产,也不得按其股份比例确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退出合伙企业和解散合伙企业时,股份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才能作为每个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配财产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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