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中故意降低工资水平的原因 |
释义 |
首先,企业认为“应税工资” < Pr>“纳税工资”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支出,包括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也就是说,当员工支付的工资超过规定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不得扣除,必须纳入计税基础。目前,为了少交所得税,许多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会“伸出援手”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违约和终止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济补偿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即工人被企业解雇,企业补偿工人的依据是月工资水平。因此,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降低工资水平。第三,根据《劳动法》第44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加班的,应当尽量在加班后补休。如果真的无法弥补剩余部分,应根据情况分别支付工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150%、200%和300% 面对这些情况,工人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最好的办法是向他们的单位索要工资单,并在他们每月支付工资时妥善保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金额、时间、收受人姓名、签名等书面记录在案,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因此,只要工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有适当的自我保护意识,相信自己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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