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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充签订劳动合同后,我是否可以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释义

(1) 简介
    

刘于2009年4月1日加入上海一家机械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加入公司后,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今年1月27日,该公司才与刘协商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3月1日,刘从公司辞职。5月7日,刘向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27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122946.42元(二)判决结果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因此被申请人无意主观上故意不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申请人也承认签订补充合同的事实。并于8月6日作出不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决定
    

典型案例二:
    

(一)案例简介
    

2007年10月12日,于进入上海闵行的一家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加入公司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5月21日,公司与余某签订了补充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并确定余某的月薪为1800元。2008年11月18日,于从公司辞职。2009年2月20日,于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工资差额18000元的双倍
    

(二)判决结果
    

2009年7月7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向俞支付了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58.60元。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闵行区法院认为,余原为该公司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应当订立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0月12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08年5月21日签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条例》,如果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每月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这项规定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雇主没有任何借口。如果雇主未能与雇员签订合同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无论后续补充合同是否包括该期间,雇主应向雇员支付两倍的工资。2009年8月27日,法院裁定,公司应向于支付两倍于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6545.45元的工资差额。案例分析
    

补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交双倍工资
    

关于反向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交双倍工资,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雇主在开始时没有及时签署或续签合同,但后来补充了合同,涵盖了前一段时间,工人没有遭受经济损失。因此,雇主无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在上述第一个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第一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在事后以补充签字的方式覆盖了上期,并没有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第二种观点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法院在上述第二个案件中
    

小编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月薪的两倍,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薪”与“补充合同”应被视为“同时并行”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初衷是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在一个月内未签订的事实不能通过后续补充签订而消除。之前未签订合同的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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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