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劳动法如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 |
释义 |
国家劳动法如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工作条件的(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六)劳动者发生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条件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可以裁减人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变更生产后仍需裁减人员,(四)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在裁减人员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1)与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扶养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的,应当通知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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