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1996年8月劳动部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统一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参照适用。在我国享受工伤保险的条件,除劳动者属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适用的企业、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投保外,劳动者只有在出现工伤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公受伤、患病、致残或死亡,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从事本单位日常供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领事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经本单位负责热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进行技术改进的;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属于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的规定》规定内的职业性疾病。 职业病具体范围如下: 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化氢中毒。 (11)氯气中毒。 (12)二氧化硫中毒。 (13)氰化物中毒。 (14)氨中毒。 (15)氮氢化合物中毒。 (16)一氧化碳中毒。 (17)二硫化碳中毒。 (18)硫化氢中毒。 (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0)工业性氟病。 (21)腈类化合物中毒。 (22)四乙基铅中毒。 (23)有机锡中毒。 (24)羰基镍中毒。 (25)苯中毒。 (26)甲苯中毒。 (27)二甲苯中毒。 (28)正乙烷中毒。 (29)汽油中毒。 (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1)二氯乙烷中毒。 (32)四氯化碳中毒。 (33)氯乙烯中毒。 (34)三氯乙烯中毒。 (35)氯丙烯中毒。 (36)氯丁二烯中毒。 (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中毒(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 (38)三硝基甲苯中毒。 (39)甲醇中毒。 (40)酚中毒。 (41)五氯酚中毒。 (42)甲醛中毒。 (43)硫酸二甲酯中毒。 (44)丙烯酰胺中毒。 (45)有机磷农药中毒。 (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47)杀虫脒中毒。 (48)溴甲烷中毒。 (49)拟除早菊酯类农药中毒。 (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急性中毒。 (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性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中毒。 尘肺包括: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炭黑尘肺。 (5)石棉尘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物理因素职业病包括: (1)中署。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局部振动病。 (6)放射性疾病(急性外照射放射病、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烧伤)。 职业性传染病有: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杆菌病。 职业性皮肤病有: (1)接触性质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病。 (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质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包括: (1)化学性眼部烧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和铬鼻病两种。 职业性肿瘤有: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癌。 (4)氯甲醛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内癌。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其它职业病有: (1)化学灼伤。 (2)金属烟热。 (3)职业性哮喘。 (4)职业性质变反应性肺泡炎。 (5)棉尘病。 (6)煤矿下工人滑囊炎。 (7)牙酸蚀病。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找造成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的活动的;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公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本人问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在确定工伤范围时,应注意,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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