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宣告失踪应具备的条件 |
释义 | 法律上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法律上宣告失踪条件有哪些?越秀法院王丽娟法官将为你解答。 关于宣告失踪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可知:1.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可知,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宣告某自然人为失踪人,只能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且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越秀法院王法官表示,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了财产的代管人。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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