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在法条哪条 |
释义 |
一、地役权在法条哪条 地役权在《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五章第372---385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关于地役权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吗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特点有哪些吗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地役权在法条哪条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可以知道地役权在《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五章第372---385条,地役权合同为书面合同,关于物权设立的合同,一般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以示郑重,还有是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原则上是需要登记的,为了登记的便利,也要求使用书面形式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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