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保证金的特征 |
释义 | 一、合同保证金的特征 (一)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二)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三)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四)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合同保证金的上限 合同保证金指的是签订合同的一种约定。一般主要是用来保证双方能够妥当的履行合同义务的,一般来说是在基本履行完毕合同内容后即确认收货后退还的。当然,如果有约定具体的退还情况和退还时间的话,那么就按约定的为准。 一般来说合同保证金一般为总合同价的5%-10%左右,但是如果工程采用的是最低价中标法中标的话,保证金会是总合同金额的15%左右。 关于合同保证金,目前经常出现的基本是3种:商业合同的保证金、劳动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租赁合同保证金。 三、合同保证金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保证金法律规定是我国有对合同保证金作出规定的法律是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合同保证金的特征的法律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在法律上对合同保证金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希望文章的内容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给您解答疑惑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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